关于请求政府解决江东东滨大道39号城市道路延长线公交停车场以外的城市道路被封闭自用等事宜
尊敬的政府领导,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还请政府实地查看,我们是该路段周边居民,及远处常去该路段游玩的市民,现就一处城市断头路被不明擅自封闭占用一事,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解释一下和公示一下相关占用单位批文,恳请依法调查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该涉事路段为东滨大道39号延长线至污水处理厂,全长约300米,在已经有一块地占用作为公交停车场这里大家双手支持,但现在情况是又把公交停车场外面的城市道路几百米封闭起来作为专用,属城市道路范畴,人民没有赋予这个权利,城市道路供市民日常通行,游玩观景及踏青临时道路旁临时停车使用且未影响正常通信车辆。长期以来,该路段作为断头路未影响主干交通,市民临时路边停车亦未引发安全隐患,已成为周边群众休闲出行的重要空间,是提升民生幸福感的关键场所。然而近期,不明单位在未公示任何依据、未告知周边群众的情况下,擅自设置电子栏杆将该路段完全封闭,据观察已作为特定单位固定停车场使用,实质将公共城市道路私有化,严重侵犯了全体市民的公共权益。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明确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属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的,必须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城市道路的占用封闭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仅因工程建设、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文件,再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临时占用;且临时占用需明确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占用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如涉及封闭道路中断交通,况外,还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而涉事路段的封闭行为,既无任何公开审批文件公示,也未告知占用单位、占用期限及合法依据,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明显违反了公共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种擅自封闭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更直接剥夺了市民对公共道路的使用权:周边群众失去了休闲观景、踏青散步的重要场所,临时停车需求无法合理满足,日常生活便利性大幅下降,民生体验感与幸福感显著降低。公共道路作为民生基础设施,其核心功能是服务全体市民,而非成为个别单位的私有资源,此类行为若不及时纠正,将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我们作为受影响的市民,郑重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诉求:
一、请立即调查核实涉事路段封闭占用的主体单位,明确该单位是否具备占用城市道路的合法资质,向社会公开占用单位的全称及相关背景信息。
二、请依法公示该路段封闭占用的全部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批手续、占用期限批复、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凭证等,明确该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及政策规定。
三、请对该路段封闭占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存在未经审批、审批程序违法或超越审批权限等问题,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拆除电子栏杆,恢复道路原状,归还市民对公共道路的使用权。
四、请就此次城市道路被擅自封闭占用的问题向全体市民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为何未提前公示相关情况、未征求群众意见,以及后续将如何加强城市道路管理、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坚信贵单位会秉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们,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题外话:本人提这个和本人毫无利益冲突,对天发誓没去停过一天车,更不是死白鲢吃多了,更没有不敬之处,只是觉得可惜,人民幸福感的好事本来是,只是东滨公园修这么漂亮,两江环绕,天气好的时候市民难得抛开工作生活的压力,晒晒太阳,休闲娱乐娱乐,断头路不影响通行情况下临时停车在这里忙里偷闲休闲休闲,提升幸福感,如果很多事老是背道而驰或者让人民反感的事就不太好!就像老头乐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等,说明老百姓有需求,怎么来研究一个框架来管理才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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