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涪陵——清代涪陵人如何买卖房产
原文刊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8.30总第4182期第4版,有删减。作者邱娜 余涛
“住有所居”,是人们自古以来的朴素愿望。《汉书·元帝纪》有云:“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对历朝历代的老百姓而言,买卖房产都是一件大事。为保障权责清晰,买家和卖家都要约定好相应条件,并将其写入契约文书,这既是交易原始凭据,又是发生纠纷时的仲裁依据。
重庆市涪陵区档案馆保存的一份清代道光五年(1825年)的房契,长约0.53米,宽约0.44米。房契顶端的横栏处,书有“涪州契纸”四字,其下区域大致可分三个部份,右边是房契正文,中间是此买卖事项的见证人及卖家姓名,左边字样已模糊,大约可辨是官府公证内容。由此可探,二百年前涪陵人房产买卖之端倪。
清代道光五年(1825年)房契全貌
公平买卖表述严谨
房契正文一共384字。开篇以“立出卖房屋文约人”字样标明立约人是卖家,然后列举卖家姓名:“刘铣,率子刘汝璠、刘汝贵,仝弟妇刘庞氏,率子刘汝福”。一个“仝”字(通“同”),道出5位卖房人是刘姓大家庭下的两个小家庭的关系,其一是刘铣及其子刘汝璠、刘汝贵;其二是刘铣的兄弟一家,但未列弟名,应是兄弟已亡,只有弟妇刘庞氏,及刘庞氏的儿子(刘铣的侄儿)刘汝福。
紧接着,房契写明了出让房产的位置是在“较场坝坎上、地名石槽门”。较场坝,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现人民西路与瑞鳞路相交路口、已拆除的宏声桥一带。房产的具体情况是“土库瓦屋三间,偏厦壹间,内外大小门扇窗壁,后面园土壹幅,前面垣坝槽门,四围墙垣,房屋基址”。从描述内容上看,这是一个围墙环抱的小院落。从比较气派的槽门(朝门)进去,是一个院坝,然后是三间正房,一间偏房。房后,有一块土坝可以种菜养花。只是不知是什么原因,要让刘姓家人卖掉满含心血的祖产。
该房“尽行凭众出卖与单廷权名下管业”,即当着“凭众”(见证人)的面(房契文后列出有22人),卖给买家单廷权,转成单廷权拥有所有权的产业。
至于售价,“当日三家面议,实价铜钱柒拾捌串文整”。买家单廷权当众付款,“其钱刘姓父子叔侄如数清收明白,并无少欠分文,亦无货物折扣”。
之后,又写明双方交割房产的具体界限:“其有界畔,前面抵刘姓上面堡坎墙脚,直过曲转,抵刘姓园边墙脚屋下石坎为界,由石坎直上抵墙角,由墙角□后边跟墙横过,抵巷口为界,由巷口曲转直下,交前面墙外刘姓堡坎上面墙脚为界”。对此,邻里是否有异议?房契接着写到:“四支界畔系刘姓父子叔侄、凭众,脚踏手指交与单廷权管业”。由卖家刘姓家人带着买家单廷权,于房产周围“脚踏手指”,并在22名见证人的无异议确认下,逐一明晰所售房产的前后左右界限,同时,如数移交院内物品,“其有垣内寸土、寸石、片瓦、树木等件并无擅留”。
最后,房契写明:“此皆刘姓心甘情愿,无有曲从,亦无包卖包买之契”,强调刘姓家人是真心实意卖房,没有受胁迫,确认买卖行为公平公正。且“自卖之后任随单姓修造住坐,永远管业,凡刘姓已在未在人等,不得异言,如有藉故生端,并有卖主一任承当”,如若房屋产权有争议,可追究卖家责任,与买家无关。
“恐口无凭,立此卖约一纸,永远存据”。于是,就有了这张迄今两百年年历史的房契。
签字画押彰显诚信
房契还附有22名见证人(“凭众”)的姓名。其笔迹相似,显然是一人书写。
这些姓名后面,大多有一个“十”字,这又是为何呢?
原来这就是古代所谓的“画押”。画押,也称“花书”、“花字”、“花签”等,通常是在草书文字基础上,由书写人根据自己的习惯及创意再创造而成,他人较难模仿,可起到防伪作用。但古时读书人少,大多数老百姓都是文盲,不太可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花字。而一些文书,如契约、诉状等又需要本人确认,因此,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画个十字,或者画个圈,或者其他简单图形,以证自己身份。但画十字或画圈,其防伪效果较弱,因此还演变出盖指纹、肘纹、手掌纹、脚印等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印章,以姓名为内容篆刻,需要签名确认时,则加盖姓名印章。这种印章一般被称为“私章”。但是盖指纹和印章,都需要“印泥”,成本较高,对普通底层老百姓而言,很难获取。因此这份房契就用了最为简单的方式,毛笔加墨汁画“十”字,22个见证人有19人都是画十字。
房契最后为卖房时间“道光伍年五月十八日”,即公元1825年7月3日。其下,是卖房屋人刘铣及儿子刘汝璠、刘汝贵,弟妇庞氏及儿子刘汝福的姓名。5个卖房人应该也是文盲,他们各自的画押都是十字。
加贴税票延续百年
在房契中间,贴有三张印花税票。
右边2张印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川康涪陵征”字样,面额各“壹角”,共两角。左边一张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字样,印版时间是1949,面额是5000元(旧币)。根据1955年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时,新旧币按1比1万兑换,交的税额折合下来是0.5元。其上,还加盖了“注销”二字的印章。
这些近现代的税票为何会出现在清道光五年的房契上呢?其实,这3张税票分别是国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前一时期的房契进行管理所留下的痕迹。主要是为保障产权明晰,并确保国家税收征缴。在清代及以前,虽然也有房契等文书来证明房产的归属及交易,但这些契约的管理与规范程度相对较低。新中 国成立后,需要对过去的房产交易进行梳理和确认。通过在道光年间的房契上加贴税票,可以将这些历史房产交易纳入新的管理体系。贴上税票意味着该房产交易经过人民政府的认可和审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从而使房屋产权得到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附:房契正文内容
立出卖房屋文约人刘铣,率子刘汝璠、刘汝贵,仝(同)弟妇刘庞氏,率子刘汝福,今将自己得受较场坝坎上、地名石槽门,土库瓦屋三间偏厦壹间内外大小门扇窗壁、后面园土壹幅、前面垣坝槽门、四围墙垣、房屋基址,尽行凭众出卖与单廷权名下管业,当日三家面议,实价铜钱柒拾捌串文整,其钱刘姓父子叔侄如数清收明白,并无少欠分文,亦无货物折扣。其有界畔,前面抵刘姓上面堡坎墙脚,直过曲转抵刘姓园边墙脚屋下石坎为界,由石坎直上抵墙角,由墙角□街边跟墙横过,抵巷口为界,由巷口曲转直下,交前面墙外刘姓堡坎上面墙脚为界,四支界畔系刘姓父子叔侄、凭众,脚踏手指交与单廷权管业,其有垣内寸土寸石片瓦树木等件并无擅留,此皆刘姓心甘情愿,无有曲从,亦无包卖包买之契,自卖之后任随单姓修造住坐,永远管业,凡刘姓已在未在人等,不得异言,如有藉故生端,并有卖主一任承当,恐口无凭立此卖约一纸,永远存据。